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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義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場所。
二、住所的確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國《民法通則》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義
1、確定民事主體的狀態,確定某些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地點。
2、確定債務的履行地。
3、確定案件的管轄。
4、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和某些特定行為的實施地。
5、確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準據法。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二、自然人民事權利的特點
1、平等性
2、內容的廣泛性和統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各國對胎兒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別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
1、胎兒只要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已出生。
3、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認為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出生,僅是在某些事項上對胎兒的利益予以保護。我國現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種體例。
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依《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至自然人死亡時其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終止的法律事實。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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